黑龙江拟出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admin 时间:2019/8/16 15:40:07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是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最后一环,也是广大居民极为关注的问题。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将从供水的卫生监管、二次供水的监测、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居民家“水龙头”将统一管理了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条例(草案)》明确了供水的监管职责。其中,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监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经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主管城市供水工作的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供水要有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四年
对于供水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当满足工艺要求,应当有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并保证正常运转;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违反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咋管?谁供水谁负责
针对居民关注的二次供水问题,《条例(草案)》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并承担卫生安全责任。
其中,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尚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由建设单位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但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
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管理的,由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管理。
2、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管理的,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产权所有者的,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或有关单位管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
3、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整体用于出租的,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管理责任方,未约定的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管理。
除此之外,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所属产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暂时不能指定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实行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水箱半年要清洗消毒一次
针对二次供水卫生状况,《条例(草案)》规定,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四十八小时的用水量。
同时,要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对清洗、消毒情况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条例(草案)》制定了公开水质信息的规定,要求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同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卫生监督、监测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此外,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检测、监测信息。